律师解析:
1.
公司债务清偿:
公司财产优先还公司债,若财产不够且进入
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如先支付职工
工资等。
2.
个人债务清偿:
一般用
个人财产偿还。
3.特殊情况: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4.执行顺序:
公司和个人财产都被执行时,先满足公司
债务清偿顺序,剩余还个人债。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
债务。同时,小朱个人也有一笔债务。公司在
清偿债务时,小朱认为应先清偿自己的个人债务,而公司债权人则坚持公司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此外,债权人还发现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要求小朱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进入破产程序,需按法定顺序清偿,如先支付职工工资等。
2、对于个人债务,一般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当股东像小朱这样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若公司和个人财产都被执行,原则上先满足公司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再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所以小朱要求先清偿个人债务的主张不合法,且他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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