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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对外效力如何体现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1.婚内财产协议通常约束夫妻双方。
但对外部第三人,只有其知道协议时才生效,“知道”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2.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负债,第三人知晓约定的,用负债方财产清偿。
3.第三人不知协议,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追债,夫妻不能以协议对抗。
不过一方偿债后,可按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4.要保留第三人知道协议的证据,如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小朱因生意周转,向小胡借款。小胡不知小朱和小丽有此协议,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以婚内财产协议为由拒绝,小胡坚持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对小朱和小丽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小胡,因其不知该协议,所以债权人小胡有权就该债务向小朱和小丽双方主张权利,小丽不能以婚内财产协议对抗小胡。
2、若小丽承担了债务,可依婚内财产协议向小朱追偿。同时,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并体现协议对外效力,小朱和小丽应保留小胡知道协议的相关证据,如书面告知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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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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