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私自
抵押,抵押效力待定。
2.若配偶事后认可,抵押有效;
若不认可,
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不知是共同房产、支付合理
对价且办登记),抵押有效,配偶可向擅自抵押方追偿;
不符合善意取得,抵押对配偶无效,配偶可主张
合同无效并
恢复原状。
3.实践中要结合
证据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建议咨询律师、
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擅自将该
房产抵押给小胡。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该房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而小胡则主张抵押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该抵押行为效力待定。若小丽事后追认,抵押有效;若小丽不追认,则需判断小胡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若小胡属于善意取得,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抵押未经小丽同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有效,小丽权益受损可向小朱追偿;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对小丽不发生效力,小丽可主张
抵押合同无效,要求恢复房产原状。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小胡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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