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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1.婚前所欠债务,通常算个人债务
2.婚后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原则属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3.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法院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4.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晓该约定时,一方债务用个人财产偿还。
认定个人债务要综合看债务背景、用途和财产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前向小胡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创业。婚后,小朱又以个人名义向小许借款20万元,小许称该借款是小朱用于家庭装修,但小丽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且家庭装修费用远低于20万元。此外,小何持一张小朱签字的15万元借条,称是小朱和小丽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小丽怀疑小朱与小何串通虚构债务。同时,小朱和小丽曾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小许知晓该约定。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向小胡借的10万元,属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
2、小朱婚后向小许借的2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丽不知情,若小许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
3、小何持有的借条,若小丽能证明小朱与小何串通虚构债务,法院不会支持小何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
4、因小朱和小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小许知晓,小朱对小许的债务应以小朱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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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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