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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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有限公司负债了,其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用自己的钱来还,而是由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按认缴金额或持股比例承担债务。不过,要是法定代表人乱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他得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得用全部财产还债;股东则按照认缴金额或持股比例承担债务。

在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时,如果法人滥用独立身份和有限责任权利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法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通过资产混合等手段使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特征,这种情况下,法人也应该被列入诉讼名单,债权人有权追诉。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需用自己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比如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仅仅是因为公司有债务,一般来说,不能直接起诉股东并申请查封其名下的房地产。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要不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得看破产程序里的好多因素。在破产管理下,财产会公平分配,要是债权人对分配结果满意,一般就不用再打官司了。但要是债权人的权益受损了,或者发现有欺诈行为,可能就得去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公司破产时,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在有限责任制企业中,法人代表通常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但如果法人代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逃避债务,就需要承担共同责任。此外,如果法人代表既是股东,又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就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