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同
借款人对
债务负
连带责任,若有人无偿还能力,
债权人可要求其他有能力者全额还款。
2.有能力的借款人先按合同还款,再向无能力者追偿,可协商让其日后偿还,协商不成可
诉讼,凭生效判决执行对方财产。
3.若所有借款人均无能力,债权人可执行其房产、车辆等财产,无财产可执行则中止执行,发现财产后可
恢复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小丽借款。借款到期后,小朱和小李有偿还能力,而小胡因经营失败丧失了还款能力。小丽要求小朱和小李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只需偿还自己份额的债务,拒绝承担小胡的部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借款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丽有权要求有偿还能力的小朱和小李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2、小朱和小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后,他们可向无偿还能力的小胡进行追偿,可先协商要求小胡日后有能力时偿还相应份额,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获得生效判决后,
申请强制执行小胡的财产(若有)。
3、若小朱、小李和小胡均无偿还能力,小丽可申请强制执行三人的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会出现执行中止的情况,待发现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小丽可
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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