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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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同意债权转让议案的情况应对举措在债务人和债权所有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商债仍然能够进行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债务方未给出明确认可,亦不会对商债转让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债权债务转让的同意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了借款的一部分债务,而这一过程并未得到担保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必须明确,对于未经担保人明确同意所进行的债务转移部分,担保人将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尽管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提前转移部分债务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在此情形下,担保人依然需要为尚未被转移的那部分债务负责,确保其认真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与职责。

如果债务人持有的债权比被转让的债权更早到期,或者与被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并且该债权在接到转让通知时已经存在,那么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也就是从转让债权中扣除未到期的债权金额。当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日早于或等于转让债权的到期日时,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抵销的要求,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让人,通知到达受让人时就会生效。

法律未强制规定债券转让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可能导致转让对保证人无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让债务人转移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担保受让债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保证人对债务转让保持选择权。第三方加入债务不影响保证责任。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债务人欲转移合同义务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明确批准,可通过通知方式征求反馈。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给出回应,视为不同意转移,此时债务转让行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