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办理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合法取得施工场地。
2.依法需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取得该证,让工程符合规划。
3.涉及
拆迁的,拆迁进度要满足施工要求。
4.确定施工企业,备齐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施工场地通水通电通路。
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办好质量监督手续,落实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准备好这些条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工。
案情回顾:小何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计划启动一项建筑工程。小何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也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也符合施工要求。然而,在未完全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未完全到位,施工场地通水通电通路等工作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小何就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声称所有条件已具备,希望尽快开工。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了这些问题,未批准其申请。
案情分析:1、建筑工程开工需满足多项法定条件,包括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等。小何未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就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2、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条件准备齐全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主管部门有职责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主管部门发现小何未满足全部条件而未批准申请,是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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