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家庭生活开销
债务:
为维持家庭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教育、老人
赡养等支出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经营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活动,或一方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
共同财产范围内的债务。
3.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此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后小朱和小丽
感情破裂准备
离婚。小胡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借款是小朱个人所借,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符合该情形,所以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借款是以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是用于家庭生活,小丽不能以未参与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她应当与小朱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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