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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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通常不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已拥有、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的一方财产、专用生活用具。婚姻期间的收入、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无明确归属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享。处置共同财产需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双方权益。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拥有并管理的财产包括:双方劳动收入、生产经营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指定归属的遗产赠予、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等。若遗嘱或协议明确归属,则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利润、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外)、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非共有财产包括: 1.婚前个人财产; 2.伤害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予明确归个人的财产; 4.个人专用生活物品; 5.其他应归个人的财产。双方可书面协议约定婚姻期间所得及原有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利润、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外)、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