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等开销,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由丈夫独自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瞒着小丽向小胡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后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还款,小朱
无力偿还。小胡便将小丽也列为被告,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投资所欠,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小丽不知情,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小胡若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小胡无法举证,则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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