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存在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像享有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拍卖所得先用于清偿其债权。
2.无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剩余款项。
比如,甲、乙普通债权分别为20万和30万,剩余款项50万,甲分20万,乙分30万。
3.参与分配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未申请的可能无法参与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许均为债权人,
债务人小丽名下有一处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小朱的债权为借贷债权,小胡的债权有该房产的
抵押,小许的债权是因小丽
侵权产生。拍
卖房产获得一笔款项后,三人就拍卖所得分配产生争议,都认为自己应优先获得更多分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胡的债权有
房产抵押,属于有
担保的债权,在分配拍卖所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应先从拍卖款中满足小胡的债权。
2、小朱的借贷债权和小许的侵权之债属于普通债权,在小胡的债权受偿后,若拍卖款还有剩余,小朱和小许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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