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属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若债务仅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属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财产及债务有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承担方。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后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还款,小朱称自己没钱。小胡又找到小丽,小丽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投资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若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证明,小朱的借款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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