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即便
离婚,
债权人仍可要求另一方偿还。
2.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也按
共同债务处理。
3.若配偶能证明借款是对方个人不合理开支,未用于家庭,该借款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一项目,但该项目失败。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还款,小朱
无力偿还。小胡便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
债务,小丽认为该借款她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投资项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小丽并不知情,若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该投资项目的收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有
证据表明小丽知晓该借款且未反对等情况,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就需要与小朱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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