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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赌资6万最轻判几个月

时间:2025.07.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1.网络赌博涉及犯罪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判定。
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赌博且赌资6万,一般属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2.若认定为赌博罪,最轻可处管制,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3.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较轻的,最轻处拘役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在一段时间内累计赌资达到6万元。在执法部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该赌博窝点并将三人抓获。三人到案后,对参与网络赌博组织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小朱认为自己在其中作用较小,不应与小李、小胡受到同样处罚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小朱、小李、小胡组织网络赌博且赌资达6万,已符合聚众赌博情形,涉嫌赌博罪。
2、对于小朱认为自己作用小不应同罚的观点,需结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若其确实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但具体最轻判罚需根据法院审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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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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