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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是否优先执行法律规定

时间:2025.07.30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1.工资债权在执行中具有一定优先性。
当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会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
2.若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在执行财产时,工资债权相较于普通债权也会优先考虑。
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权益。
3.不过,若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工资债权的优先地位可能受限。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朱还有数月工资未拿到手,其工资债权共计5万元。与此同时,该公司还欠小胡一笔10万元的普通借款。在公司资产清算执行阶段,小朱认为自己的工资债权应优先执行,而小胡则觉得大家的债权平等,应按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性。小朱作为公司员工,其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应得的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法律重点关注的内容。
2、小胡的普通借款属于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资产清算时,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所以在此次案例中,应先将公司剩余资产用于支付小朱的工资债权,若有剩余再对小胡的债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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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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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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