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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担保人能执行共有房产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40人
律师解析:
1.若共有房产为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会执行。
比如家庭唯一住房,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2.若不是唯一住房,法院可执行担保人的房产份额。
执行时需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要先确定份额再执行。
3.执行前会先判断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是,可执行全部共有房产;
若不是,仅执行担保人的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朱为好友小胡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小胡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小朱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小朱与小丽共有的房产。小丽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并不知晓担保一事,不应执行该房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虽然该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小朱作为担保人,在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共有房产中属于小朱的份额。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对外的担保之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保障小丽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会对房产进行析产,确定小朱的份额后再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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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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