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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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无法取得取保候审批准:1.所涉罪行性质严重且预计会被处以较重的刑事处罚者;2.存在逃跑可能性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之人;3.具备销毁、篡改证据、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能力的人员;4.不愿提供担保人或者未能按时足额缴交保证金者;5.过去曾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现又提出申请的人员。

如果一个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候审没有社会风险;或者这个人身患重病、处于孕妇或者哺乳期,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这个人被羁押的期限已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维持诉讼程序,那么他/她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对轻微且并未对社会产生显著的危害风险,或者其健康状况无法承受拘留所中的生活环境,或者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已经足够清晰明确,且可以预见到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惩罚(例如管制刑、拘役刑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等人个方面原因,此时通常无须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取保候审。

在强制性候审阶段中,倘若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或被告人存在违背该程序法所赋予的私生活权利之行为,例如,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有意回避调查或者审判环节、试图干扰证人证言等,又或是因案情出现新线索、证据变动等原因导致案件认定标准重新确定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公诉申请。

在取保候审执行阶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明知故犯地违背了该项强制措施的规范要求——例如逃脱公安部门对其实施的调查、回避应有的传唤通知,抑或是施行了任何其他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司法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仅凭自身权利加以决定,撤销当前所实行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以逮捕作为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