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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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性探讨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没有任何主观意图的行为并不等同于未构成盗窃罪。相反地,正是由于在构成犯罪过程中缺乏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才导致这种情况。在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普遍认为其必须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因此,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行为。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主观认定原则盗窃罪案情轻重度一般可以以所涉及财产损失的额度过大作为判断标准,即若盗窃金额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则会被视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而当盗窃金额达到3000元到10000元、100000元到300000元以及300000元到500000元这三个层次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的金额认定,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素。主观上,嫌疑人的动机、累犯情况、故意犯意等都很重要。客观上,财产价值、作案地点时间、手法方式等也会影响盗窃金额。例如,在公共场合或深夜盗窃,性质会更恶劣。被盗物品的类别和新旧程度,也会对金额判定产生影响。

在对盗窃犯罪进行定性分析时,主要看两点。一是动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就是说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还想占为己有。二是心态,得有明确的故意,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别人的财物被非法侵占,还主动去做,积极促成后果的发生。

盗窃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并有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因为误解而非故意取走无主物,那么这并不构成盗窃。此外,行为人必须主动追求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深夜潜入民宅窃取物品,即使知道该物品的归属,也会被认定有盗窃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