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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3人
律师解析:
1.若购买方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合同一般有效。
此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即便一方擅自出售,也不能随意撤销合同。
2.若购买方知晓房屋为共有且一方未同意,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恶意购买不符合法律保护交易的原则。
3.若未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提出异议,合同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朱与小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小胡,并收取了小胡的购房定金。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擅自卖房,合同应无效,要求小胡停止交易。小胡则认为自己并不知晓房屋为夫妻共有,且合同已签订,应继续履行。

案情分析:

1、该房屋为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有财产,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但如果小胡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完成产权登记等,则合同可能有效。本案中虽未完成产权登记,且小丽明确反对交易,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最终需根据各方举证情况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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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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