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核实情况
先确定配偶提出
执行异议的原因和依据,看看其理由是否合理。
2.
收集证据若认为配偶异议不合理,收集能证明执行合理的
证据,比如财产归属证明等。
3.参与
听证按法院安排参与执行异议听证,在听证中清晰表达观点和提供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胡向小朱支付
赔偿款。在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小胡名下的一处房产。此时小胡的配偶小丽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其与小胡的
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应全部执行该房产,认为只能执行小胡的那部分份额,而小朱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小胡名下,应全部用于执行赔偿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时应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若该房产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未经区分直接执行全部房产。
2、法院需要审查该房产的购买时间、
出资情况等,以确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执行时先对小胡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对其份额进行执行,以平衡小朱的债权实现和小丽的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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