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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5.07.2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1.时间方面: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也就是从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判决生效这段时间,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2.来源方面:
涵盖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像工资、经营收益;
也有非劳动所得,如继承或受赠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3.约定方面:
夫妻能书面约定财产归属,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若约定为共同所有,执行时会认定是共同财产。
司法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必要时可申请调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的父亲去世,留给他一套房产,未明确说明只归小朱一人所有。后小朱因债务纠纷债权人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小胡认为该房产属于小朱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执行;而小丽则称该房产应仅属于小朱个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时间条件来看,该房产是在小朱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符合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求。
2、从来源条件来说,此房产是小朱继承所得,且遗嘱未确定只归小朱一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范围。
3、由于双方并未提及有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所以不适用约定条件。综合来看,执行中应认定该房产为小朱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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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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