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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股权质押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1.主债权消灭:
出质人如约履行债务,主合同债权实现,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消灭,质权人需协助办理解除手续。
2.质权实现:
债务到期未获清偿,质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股权实现质权,之后股权质押关系解除。
3.质权人放弃:
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出质人可要求解除登记。
4.其他法定情形:
如法院裁判要求解除,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小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债务履行过程中,小朱按约定履行了债务,主债权消灭。但小许迟迟未协助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小朱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小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此外,小胡也曾以股权为小何的债务质押给小丽,小丽在债务未到期时出于自身意愿放弃质权,小胡要求小丽办理解除登记,小丽却拖延不办。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主债权消灭时,作为从合同的股权质押合同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协助办理解除手续。小朱已履行债务,主债权消灭,小许有义务协助小朱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2、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出质人可要求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小丽放弃质权后,应按小胡要求及时办理解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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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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