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债权消灭:
出质人如约履行
债务,主合同债权实现,
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消灭,质权人需协助办理解除手续。
2.质权实现:
债务到期未获清偿,质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
股权实现质权,之后
股权质押关系解除。
3.质权人放弃:
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出质人可要求解除登记。
4.其他法定情形:
如法院裁判要求解除,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小朱以其持有的
公司股权为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债务履行过程中,小朱按约定履行了债务,主债权消灭。但小许迟迟未协助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小朱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小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股权质押登记。此外,小胡也曾以股权为小何的债务质押给小丽,小丽在债务未到期时出于自身意愿放弃质权,小胡要求小丽办理解除登记,小丽却拖延不办。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主债权消灭时,作为从合同的股权质押合同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协助办理解除手续。小朱已履行债务,主债权消灭,小许有义务协助小朱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2、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出质人可要求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小丽放弃质权后,应按小胡要求及时办理解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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