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的
出资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2.特殊情形一: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特殊情形二:
股东若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应对
公司债务担责,可能涉及对其他股东出资问题的责任关联。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章程定价为50万元。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发现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仅20万元。同时,小李为逃避
个人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许的利益。小许要求小朱补足出资差额,同时认为小李和小胡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小朱应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小李和小胡承担连带责任。
2、小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小许利益,其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情形可能间接涉及对小朱出资问题的责任关联。所以小许要求小李和小胡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