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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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提供场所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该罪根据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需要立案追刑责: 1.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 2.赌资累计达5万元; 3.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4.建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衡量标准往往涵盖了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状况。若该行为人从所属单位非法挪用的资金总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则通常会被视为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从而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然而,具体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还需要考量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由此而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等等诸多因素。

在讨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专用场地和显著的涉赌获利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地,并且涉及到较大的赌博盈利,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短期内频繁提供场所也可能违法。如果在短时间内频繁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这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最后,如果因为提供场所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危害,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因素共同界定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违法性。

开设赌场罪与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的立案标准为:提供场地、赌具、资金等条件,且参赌人数、赌资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规模。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开设赌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达十年以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量刑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情节轻重裁决。

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提供赌场设施、用具、资金或场地,或者组织、协助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情节、危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处以十至十五日拘留,并罚款五百至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