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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抵押共同房产有效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1.未获另一方同意抵押共同房产,通常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
不过,若抵押权人善意,以合理价格抵押且完成登记,可善意取得抵押权,抵押有效。
2.若另一方事后追认抵押行为,抵押有效。
3.房产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基于登记簿信赖抵押,也可能认定抵押有效。
总之,需结合情况和证据判定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小胡。小胡不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合理价格接受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小胡则认为自己已取得抵押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抵押共同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小丽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但小胡是善意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小朱无处分权,以合理价格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条件,此时抵押可能有效。
3、若小丽事后对抵押行为进行追认,该抵押行为也会认定为有效。另外,若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小胡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进行抵押,也可能认定抵押有效。所以,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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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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