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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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上,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行使的,然而,这仅限于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财产的情况。但是,当涉及重大事宜,诸如变卖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必须先获得配偶的同意,然后才能依法行使这种处置权。若没有得到配偶的首肯,那么当事人个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中如果一方不知情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那在诉讼时要注意这两点:一是想办法搜集证据证明这一点,比如查家庭财务记录什么的;二是诉讼后要明确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别让自己承担。总之,要从证据和诉求两方面着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讲,配偶一方不了解债务情况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等,不知情的一方不用承担还债义务。不过,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共同债务,个人名义欠下的超过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债主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不算共同债务。这一条文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要是一方不知道,那就得好好判断一下。得先看看债务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投资,再看看是不是双方都同意。要是不符合这些情况,而且不知情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债务跟自己没关系,那这笔债务可能就不能算共同债务了。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富,或者不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对于配偶来说,他们不需要用共同拥有的资产来承担还债的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明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富,或者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就应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