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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有没有试用期

时间:2025.07.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离职员工再入原单位,岗位无实质变化,不应重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目的是供双方相互考察。
离职员工再入职时,双方已有了解,再定试用期违背立法本意。
2.若再入职后岗位、内容有重大变化,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为考察员工适应新岗情况,可能认可重设试用期。
但这在法律上有争议,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曾是某公司员工,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入职该公司。公司以小朱新入职为由,决定再次对其设置试用期。小朱认为自己之前在公司工作过,双方已相互了解,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公司则称小朱此次入职岗位与之前不同,为考察其是否适应新岗位,有必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于双方相互了解考察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小朱曾在该公司工作过,双方已有一定了解,再次约定试用期通常不符合立法本意。
2、不过,若再次入职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可能认可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小朱岗位有变化,但这在法律上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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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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