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出混合物中各矿产品种类与含量,按含量分别计算不同矿产品数量。
如含铜、铁的混合物,按实际含量确定数量。
2.若无法准确区分各矿产品含量,按混合物总重量算数量。
确定价值时,考虑主要矿产品成分和市场价值。
3.若有
证据表明混合物按特定规格、比例混合,依此计算各矿产品数量,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准确
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
盗窃了一批矿产品混合物。在司法处理时,对于这批混合物数量的计算产生了争议。部分人认为应进行鉴定,按混合物中各矿产品含量分别计算数量;另一些人觉得无法准确区分含量,应按混合物总重量计算;还有人指出有证据显示该混合物是按特定规格、比例混合的,应据此计算各矿产品数量。
案情分析:1、若能通过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出混合物中各矿产品的种类和含量,那么依据相关规则,应根据其含量分别计算不同矿产品的数量,以准确确定盗窃数量。
2、当无法准确区分各矿产品含量时,可按照混合物的总重量计算数量,但在确定价值时,要考虑混合物中主要矿产品的成分及市场价值,结合《
刑法》等规定进行量刑。
3、若有证据证明盗窃的矿产品混合物是按特定规格、比例混合的,则应根据该规格、比例来计算各矿产品数量,从而
保证对盗窃行为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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