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前提:
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便数额未达标,若在入户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后续为
窝藏赃物等实施相关行为,也可成立
转化型抢劫。
2.目的:
当场使用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护住到手财物)、抗拒抓捕(抗拒司法或群众扭送)、毁灭罪证(销毁
犯罪证据)。
3.时空:
“当场”指盗窃等行为现场及追捕全过程与现场。
间隔时间长、地点转换大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商场内趁人不备,盗窃了小胡的钱包后迅速逃离现场。小胡发现钱包被盗,立即追赶小朱。小朱在商场外被小胡追上,为了窝藏赃物,小朱当场对小胡使用暴力,将小胡推倒在地后继续逃跑。小胡
报警后,警方很快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盗窃,使用暴力是为了摆脱追赶,不应构成
抢劫罪。
案情分析:1、从前提条件看,小朱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要求。虽然未提及盗窃数额是否较大,但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实施盗窃,满足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
2、从目的条件看,小朱当场使用暴力是为了窝藏赃物,符合转化型抢劫中使用暴力的目的条件。
3、从时空条件看,小朱盗窃后被小胡当场追捕,其使用暴力的行为发生在被追捕的过程中,属于“当场”的范畴,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时空条件。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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