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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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即便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同样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进行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当中,若为了隐藏赃物、抵制逮捕或消灭证据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转变为抢劫罪行。尽管法律在处理未成年罪犯时会普遍关注并评估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这却并非意味着他们就不会触犯这类严重的罪行。

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

在特定条件之下,抢夺罪可能会演变为抢劫罪。举例来说,倘若在抢夺活动进行期间,犯罪分子出于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的目的,对受害者施加了暴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来恐吓他们,那么此类行为便应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与惩处。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抢夺罪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对人身安全的直接损及,然而抢劫罪却包含对个体生命权及其身家性命风险的直接威胁。

转化型抢劫犯罪通常具备典型犯罪情节。例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犯罪,导致行为性质升级,或者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然后为掩盖事实、逃避追捕、销毁证据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先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目的是掩盖赃物等,并且在犯罪现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先前行为必须是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二是需要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并在现场或追捕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当场”指的是实施前述行为的地点以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同时暴力程度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