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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损失赔偿以实际发生为基础。
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损,侵权人要担责,赔偿的是已发生的损失。
财产损害,按财物损坏、灭失时市场价格算赔偿;
人身损害则按实际医疗费误工费等确定赔偿。
2.但特殊情况里,没实际损失也可能要赔偿。
合同违约,双方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支付时无需守约方有实际损失。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小许向小胡供应一批货物。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小许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来小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供货,但此时小胡并未因小许的违约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小胡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小许则认为小胡没有实际损失,自己不应支付。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侵害造成损失,侵权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通常指实际发生的损失,如财产损害需有财物实际损坏、灭失,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人身损害按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确定赔偿。
2、但在本案这种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以守约方实际损失发生为必要条件,所以小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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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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