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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十年中途退房怎么约定违约金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1.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违约金
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可自行商定数额或计算方式,常见的是约定中途退房违约金为2-3个月租金。
2.可参考实际损失确定。
若未协商一致,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像房屋空置损失、修复费用等,合理确定违约金。
3.当事人可请求调整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超过损失30%可能被认定过高。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租赁期限为十年。然而,小胡在租赁中途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中途退房的违约金数额。小朱认为小胡的退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包括寻找新租客期间的空置损失以及房屋的一些损坏修复费用,要求小胡赔偿。但小胡觉得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途退房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执行。但本案中双方未协商一致确定违约金,所以需参考实际损失来确定。
2、小朱因小胡中途退房遭受了寻找新租客期间的空置损失和房屋损坏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应以这些损失为基础合理确定违约金。
3、依据《民法典》,若小朱要求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小胡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一般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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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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