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
债务,算
共同债务。
像一起在
借款合同上签字,就属于这种情况。
2.日常家事
代理:
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是共同债务。
比如买菜、孩子教育支出产生的债务。
3.
债权人举证:
一方借的超出日常开销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的,算共同债务。
如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并出具
借条。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胡则主张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但未能提供有效
证据。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
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该债务并非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小丽也未事后追认,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情形。
2、小胡未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满足日常家事代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3、小胡作为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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