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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挪用公款超过18万最轻判几个月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1.私企里没有“挪用公款”的说法,准确讲是挪用资金
按《刑法》,挪用单位资金给自己用或借给别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挪用18万算数额较大
司法中,若犯罪情节轻,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情节,最轻可能判拘役。
拘役是一到六个月,所以最轻判一个月。
但具体量刑由法院结合全案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企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司资金18万用于个人投资。三个月过去了,这笔资金仍未归还公司。公司发现后报警,小朱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公司考虑到小朱在公司工作多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但司法机关仍对小朱提起公诉,争议点在于小朱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私企员工,其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应认定为挪用资金。他挪用资金18万,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小朱有自首和退赃退赔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最轻可能判处拘役。但具体量刑还需法院结合全案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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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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