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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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程序及具体操作步骤的详尽解读宅基地的产权与使用权是分开独立存在的,其所有权益归于集体所有,而农民仅有使用权,无法自由地支配和处理宅基地。因此,宅基地本身并不能被视为遗产进行直接继承。尽管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可以依法继承,但这仅仅是对于基于亲属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别许可,并不代表在无亲属关系的人群中,可以通过遗嘱赠与的方式合法获得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在家庭进行分户之后,子女仍然具有继承其父母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虽然分户可能会对子女的继承方式产生影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失去了继承权,因为继承权属于他们的法定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子女通常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个概念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自己。当涉及到遗产继承时,除非有遗嘱存在,否则将遵循所谓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制度,由这些人来继承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并不被视为能够被继承的财产权益。究其本质来看,宅基地乃是农民因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获得的一项特殊待遇,即,可以合法地利用此土地进行建造自有居住用房的建设性用地。这种权利的获取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特征,通常情况下,这种权利并无法被作为遗产传承给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村集体关系密切,非继承所得,不可随意转让或继承给他人。不过,合法住宅可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非村集体成员继承人获得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会受到限制,不能随意翻建,直到房屋自然灭失,宅基地才归村集体所有。

中国法律明确,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无论户籍如何,都不能被继承。《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仅限于建设房屋及相关设施。遗产定义为个人合法财物,宅基地因其集体属性和法律规定,不在可继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