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质量方面,按相关行业通用标准执行,若没有通用标准,就按合理标准来。
2.价款或报酬方面,依据市场价格履行,若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办。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朱向小胡购买一批货物,但对于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小朱认为小胡应尽快在自己的仓库交付货物,而小胡觉得可以在合理时间内送到小朱指定的收货点即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无法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小朱和小胡应先尝试就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进行协议补充。
2、若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交付时间,应按照合理时间来确定;对于交付地点,若货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小胡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小朱;若不需要运输,且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小胡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小胡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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