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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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相关主体赔偿。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并可申请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作为赔偿金,最低一千元。轻微标签瑕疵可忽略。消费者可向经销商或生产商索赔,责任方应首先全额赔偿,不得推诿。若因生产商责任,经销商有权追偿;反之亦然。

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除赔偿实际损失外,消费者有权索要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标签、说明书的小瑕疵不适用此规定。消费者有权同时向生产者和经营者索赔。遵循首负责任制,经营者和生产者需迅速响应并承担相应责任,彼此间存在追偿权。

关于食品质量问题的赔偿规定: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得到相应补偿。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额外赔偿,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支付价款的三倍。若此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此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质量,对欺诈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

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法规应至少赔偿1000元。若消费者证明制造商或卖家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要求十倍商品价格的赔偿;若实际损失低于1000元,可申请赔偿至1000元。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成因包括:经营者素质不足、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足、公众安全意识弱、宣传不足、城乡食品安全认知差异、无公害食品产销脱节、科技含量和成本高、公众认可度低、销售渠道不畅、价格优势不明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