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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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也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或替代。开发商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是对其违约行为的经济惩戒;物业费则是业主支付的必要开支,用于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和环境卫生。因此,业主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通常需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若物业公司跑路或服务不达标,情况则有所不同。已入住业主应按约付费,但若服务严重不合格,业主可拒付费用。具体情况需依法评估,平衡业主权益与合同责任。

交房后未入住,仍需支付物业费。 依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自交房日起需按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即使房屋空置,也需足额缴纳。但部分城市有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政策,业主可与物业公司沟通了解具体规定。

管理费从房源交付时开始计收。如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交付标准,建议暂停验收并避免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根据物业法,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或未按时交付给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交房后未入住,仍需支付物业费。依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自交房日起需按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即使房屋空置,也需足额缴纳。但部分城市有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政策,业主可与物业公司沟通了解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