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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时间:2025.07.2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属于破产债权,不过在受偿顺序和范围有特别规定。
2.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可作为破产债权依法申报;
受理后的,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
3.受偿时,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之后分配。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小胡对小许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存在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小胡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将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都列入申报范围。小许公司管理人认为受理后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属于破产债权,小胡申报这部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确认。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法院不予确认。所以小许公司管理人的观点正确,小胡申报的受理后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不应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受偿时,受理前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之后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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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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