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偿还期。
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或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无法行使
代位权。
2.债务人不积极
追讨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这里的“不积极”指不通过
诉讼或
仲裁向次债务人
讨债。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未到期则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自身。
像基于
抚养、
赡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
劳动报酬等,不能被代位。
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相关债权。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一笔钱,借款到期后小胡未偿还。小朱发现小胡对小许享有到期债权,但小胡既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
主张权利,也不偿还欠小朱的钱。小朱欲行使代位权向小许
追讨欠款,小胡却称自己对小许的债权涉及赡养相关费用,小朱无权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满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第一个条件。小胡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到期债权,对小朱造成损害,符合第二个条件。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已到期,满足第三个条件。
2、若小胡所称债权涉及赡养相关费用为真,此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小朱不能代位行使;若为假,小朱满足行使代位权的全部条件,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债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