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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农村宅基地儿媳有份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儿媳无宅基地份额。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权益归该户成员,儿媳若未在申请时作为该户成员,通常无份。
2.特定情形可获权益。
若儿媳户口迁入且成为该户成员,或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可拥有相关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朱是夫妻,小许的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小许父母去世后,小朱认为自己作为儿媳,对这处宅基地应有份额,便要求分割。但小许的哥哥小胡不同意,认为宅基地是父母留下的,只有儿子有继承权,儿媳没有份,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在本案中,小许和小胡作为父母的儿子,对地上房屋有继承权。
2、小朱虽为儿媳,但在法律上,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不过,如果小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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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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