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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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至第三方平台是否合法若将银行所负之债务转让予第三方,在满足以下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时,即视为合法有效。这些法定有效条件具体如下:首先,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其次,第三方应与债权人间就债务的转移事项达成共识;再者,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备可转移性,且不属于禁止转移的范畴;此外,债务转移还需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最后,还需遵守法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是否合法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耕地资源以及国有土地可以依据法律条款进行合法转让。这也表明在转让过程中,法定程序的规范性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