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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会不会在判决书标明情况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1.判决书主要是对犯罪的判定和量刑,明确罪犯所犯罪名及应受刑罚,通常不会标明监外执行情况。
2.监外执行属于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若罪犯存在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法定情形,可申请监外执行。
3.监外执行一般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执行机关按法定程序,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决定,并以相关文书体现,而非在判决书中呈现。

案情回顾:

小朱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小朱家属发现判决书里未标明监外执行相关情况,认为判决书应当明确是否可以监外执行。而法院表示判决书主要是对定罪和量刑作出判定,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不在判决书里体现。小朱家属对此存有争议。

案情分析:

1、判决书的主要功能是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作出判定,明确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罚,并不涉及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的内容。
2、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当罪犯具备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时,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实际情况,依据法定程序来决定并作出相关文书,所以通常不会体现在判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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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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