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单位不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规定此罪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单位实施
信用卡诈骗,不能追究单位
刑事责任。
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实施该
犯罪的,可按此罪追究个人责任。
3.司法实践里,要根据
犯罪情节、
诈骗金额等具体情况,对相关个人
量刑处罚。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单位为获取资金,通过员工小李、小朱等人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后,单位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责任,而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是否应追究单位的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争议。一方觉得单位主导了诈骗行为,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则认为单位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包含自然人,不涵盖单位,所以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2、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小胡,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小李、小朱等以信用卡
诈骗手段实施犯罪的,可按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需根据犯罪情节、诈骗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他们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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