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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1.单位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规定此罪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不能追究单位刑事责任
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该犯罪的,可按此罪追究个人责任。
3.司法实践里,要根据犯罪情节诈骗金额等具体情况,对相关个人量刑处罚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单位为获取资金,通过员工小李、小朱等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后,单位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责任,而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是否应追究单位的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争议。一方觉得单位主导了诈骗行为,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则认为单位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包含自然人,不涵盖单位,所以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2、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小胡,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小李、小朱等以信用卡诈骗手段实施犯罪的,可按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需根据犯罪情节、诈骗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他们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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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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