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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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债务处理过程会很复杂。这些情况一般会按照现有法规和已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来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否有优先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购房者买的房产是自住的,还付了大部分房款,那通常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基本居住权益,稳定民心,维护社会安定。

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还有优先购买权。只要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在先购买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2)房东确有向第三方售房的行为;3)承租人须接受与第三方相同的交易条件,这三个条件共同构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适用情形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各种因素。

法院拍卖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购买特定财产。如房产为夫妻共有,因一方债务需拍卖,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购房者在竞标前,应确认房产是否可抵押贷款。优先购买权人需出于公共利益行使权利,并需根据财产状况准确判断,避免法律适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