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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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流程,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通常警方会在拘留期限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以请求对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之内,依法对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若最终获得批准,那么公安部门将立刻执行此次逮捕行动,并将逮捕令迅速地送达到被拘留者手中。然而,请您务必注意到,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这个时间可能会有相应的延长。

公安机关对拘留者通常三天内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四天,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如果需要进一步侦查,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拘留人员时,应该在拘留期满前三天向检察院提交审批。 要是情况复杂,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天;如果是重罪嫌疑人,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检察院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捕;要是不批捕,就必须马上放人,并通知公安机关。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要是觉得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该在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的三天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这个申请的目的是请求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这个程序是为了保障被拘留者的权益,也是为了让法律程序符合规定。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应该需要被逮捕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