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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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在同一诉讼期间内不能同时执行。如果要将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转换为监视居住,通常需要先解除取保候审。这个决定通常是基于案情的发展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危险性等因素做出的综合判断。

监视居住相较于取保候审更为严厉,要求被监管人在家受监控,不得随意外出,适用对象限于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相对自由,嫌疑人、被告及其亲属、律师可申请,原则允许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自由活动,但申请权限受限。

监视居住与批准逮捕是法律程序中的两个不同环节,不能混为一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裁定并执行,而逮捕则需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并需出示逮捕证。两者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等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监视居住与逮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自行裁量执行,而逮捕则需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确保逮捕过程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两者虽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并无直接关联,不能相互比较或混同。

居住权与所有权在法律上无优先级之分。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者创设的特殊运用物权,与所有权不同类,无矛盾或冲突。 行使居住权时,不得侵害所有权人利益。 具体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40条和第2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