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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对象是谁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几类人:
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无社会危险性的;
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的;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的;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的。
2.它由公安机关执行,能保障诉讼顺利开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警方调查。经侦查,小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警方在考虑对小朱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产生了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继续羁押小朱,另一部分人觉得鉴于其身体状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合适。最终,警方决定对小朱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朱符合这一情形,所以警方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具有法律依据。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其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此案中,对小朱采取监视居住既能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又能保障小朱因身体状况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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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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