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外就医属于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服刑人员、亲属或
监护人向监狱、看守所书面申请,说明事项和理由,附上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
2.监狱、看守所收到申请,核实材料,进行相关诊断、检查或鉴别。
3.经分监区、中队、监狱或看守所审核同意,交书面意见给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按时反馈。
4.监狱、看守所将材料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5.获批后,监狱、看守所办理出监、出所手续,交付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案情回顾:服刑人员小朱身患严重疾病,其亲属向所在监狱提出保外就医书面申请,说明了申请事项和理由,并提交了病情诊断证明材料。监狱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了核实,并重新进行了病情诊断。分监区和监狱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意见交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了反馈。然而,小朱亲属认为监狱的审核流程过于繁琐,耽误了小朱就医时间,与监狱产生争议。最终监狱将相关材料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获批后办理出监手续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需服刑人员或其亲属、监护人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该案例中小朱亲属的申请符合程序要求。
2、监狱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诊断,经分监区、监狱审核,征求检察院意见后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等一系列流程,是法定的必要程序,并非无故拖延,小朱亲属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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