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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交通肇事罪共犯是不是过失犯罪

时间:2025.07.2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但共犯情况特殊。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等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以共犯论处。
2.“指使肇事人逃逸”主观是故意,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并非过失心态。
3.交通肇事罪共犯并非过失犯罪,与本罪过失性质不同,是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共犯认定,关键在于故意指使逃逸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乘客小胡指使小朱逃逸。最终,事故中的伤者小丽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对于小胡是否应与小朱一同承担交通肇事罪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小胡不应以共犯论处;也有人觉得小胡指使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但依据司法解释,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小胡作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小朱逃逸,导致小丽死亡,符合该情形。
2、小胡“指使肇事人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是希望或放任小丽死亡结果发生,并非过失心态。所以,小胡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种共犯情况与交通肇事罪本身的过失性质不同,重点在于其故意指使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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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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