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检察官不让签
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以下情形:
犯罪嫌疑人认罪不真实彻底,没真诚悔悟,隐瞒主要
犯罪事实或
虚假供述,不满足认罪要求。
嫌疑人
认罚没诚意,不接受
量刑建议,不愿退赃退赔、缴纳
罚金。
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无法适用
认罪认罚程序。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可能无法签具结书。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未让小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小朱称自己愿意认罪认罚,但检察官认为小朱在供述犯罪事实时有所隐瞒,且对于退赃问题态度不积极,同时案件的部分
证据还存在不足情况。小朱对此不满,认为自己已经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应该签署具结书。
案情分析:1、从认罪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真实、彻底且真诚悔悟,小朱对主要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不满足该制度对认罪的要求,所以不能简单因他口头上愿意认罪就签署具结书。
2、在认罚方面,小朱不愿积极退赃,说明其认罚缺乏诚意,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签署具结书的条件。
3、案件本身存在事实、证据问题,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无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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